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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 | 作者:扬州大长江环保 | 发布时间: 2024-04-24 | 1159 次浏览 | 分享到:

扬州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促进城市可持续和高质量发展,规范和系统化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绵城市建设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辖区(包括江都区、邗江区、广陵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包括:编制或修编国土空间规划、标准图则等法定规划;编制或修编海绵城市、排水防涝、竖向、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道路、绿地系统、城市绿线、水系统、市政详细规划等专项规划;开展建筑小区、道路广场、公园绿地、河道水系、管网闸站等新、改、扩建项目海绵城市建设。

   第四条 市辖区范围内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结合本条件和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落实海绵城市理念。

   第五条 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海绵领导小组和海绵办)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各项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司法、行政审批、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作。市城建控股集团、交通产业集团、建工控股集团、瘦西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市级集中建设实施单位根据建设任务,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各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是本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应成立区级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完善工作机制,统筹规划建设。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六条 住建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生态环境等行政管理部门,分层级、分区域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在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中,应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空间整体布局和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各区(功能区)应组织编制本辖区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分解落实全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中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

    第七条 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和修编时,应将全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中相关控制指标纳入规划指标体系。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修编时,应落实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相关要求。雨水、污水、绿地、道路交通、地下空间等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和修编时,应充分考虑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要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与防洪排涝规划应做好衔接协调。

第三章 规划、用地及立项

   第八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在地块规划条件中,载明地块应按照住建部门明确的相关指标要求,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第九条 政府投资类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明确相关建设内容和投资估算等。企业投资核准类项目应在项目申请报告中提出海绵城市的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等。行政审批部门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项目核准文件中要求落实海绵城市相关内容。

第四章 设计、建设及验收

   第十条 建设项目方案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严格按照规划条件要求及国家、本省、市海绵城市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编制海绵城市设计方案。建设项目海绵方案应与供排水方案、景观方案及绿化方案有机融合,并形成推行海绵城市一体化设计(含供排水、景观、绿化)方案文本。海绵办负责海绵城市设计方案的技术审查。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类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在初步设计中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建设内容、投资概算等。财政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在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投资概算审查。行政审批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中要求落实海绵城市相关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严格按照通过审查的海绵城市设计方案及国家、本省、市海绵城市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编制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施工图专项设计文件。符合要求的审查机构负责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施工图专项设计文件的技术审查。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施工图专项设计文件施工。监理单位、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对施工标准、工程材料等进行监督检测。质监、安监部门负责对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及安全保障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海绵城市建设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组织相关单位对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进行专项验收。行政主管部门及海绵办应共同参与专项验收。

第五章 移交、运维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或完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海绵设施以及相关资料随主体同步移交至运行维护责任主体;未完成移交的,建设单位作为运行维护责任主体。

   第十六条 自交接之日起,海绵城市设施日常养护费用由运行维护责任主体负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海绵设施,包括渗透设施、转输设施、调蓄设施、集蓄利用设施、截污净化设施、附属设施等。渗透设施:透水铺装、绿色屋顶、下凹式绿地、生物滞留设施、渗透塘、渗井等;传输设施:植草沟、渗管、渗渠、道路径流行泄通道等;调蓄设施:调节塘、调蓄池、雨水罐等;集蓄利用设施:湿塘、雨水湿地、蓄水池等;截污净化设施:初期雨水弃流设施、植被缓冲带等;附属设施:土工布(膜)、排水盲管、溢流井、检查口、监测井、导流设施、屋面雨水断接、植物等。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扬州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宝应县、高邮市、仪征市可参照本文执行,或自行制定政策。